人脸识别滥用诉讼(人脸识别 诉讼)

人脸识别“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违法!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8月1日...

“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的做法属于违法情形,若信息处理者以此为由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服务(处理人脸信息非必需情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对于企事业单位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考勤管理的情况,虽然该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结合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可以认为,在单位和员工达成真实合意的情况下,启用“刷脸”考勤是可以的。

天津人脸识别第一案:男子拒绝“刷脸”进小区,最终胜诉

“天津人脸识别第一案”中,男子顾先生因拒绝“刷脸”进入小区而起诉物业公司,最终在二审中胜诉。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需为业主提供除“刷脸”外的其他出入验证方式,并删除顾先生的人脸信息。案件经过 事件起因:顾先生租赁了天津某小区的房屋,入住时被物业公司要求提供人脸信息作为唯一门禁验证方式。

被告方物业管理方则辩称,原告是租赁户,并不是小区业主,假如没法融入诚基中心可以自主搬出。人脸识别信息收集是通过业委会、环境整治公司办公室、小区、街道办事处互相配合的此项工作中,与此同时在天津市和平分局开展连接网络监管,并合乎如今新冠疫情监管规定,原告人脸信息只在门禁系统上应用。

当时顾先生选择入住该小区的时候,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却只能采用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验证方式,这一点的做法也遭到了顾先生的质疑,他认为物业方面只需要提供一些比如像门禁卡的出入方式即可,但是该诉求遭到了物业方的拒绝与否定,所以出于维护自己的人的信息安全隐私,将物业方告上法庭。

天津一26岁小伙顾城拒绝小区只"刷脸"进出小区的验证方式,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时间终于胜诉。物业强制进门措施是不合规的。

强制性刷脸,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还有肖像权,因为刷脸会用人脸识别来进行,因此业主的面目将会被记录下来,很有可能造成隐私泄露。

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胜诉,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胜诉,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服务合同法。

“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法学博士拒绝“刷脸”入园,状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获赔并胜诉部分诉求 11月20日下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就原告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

法院判决书不会直接标示胜诉或败诉的结果,而是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决。具体来说,法院会判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就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会使用“胜诉”或“败诉”这样的词汇来界定原告的结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会表述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书的最后一部分会明确指出是否支持原告的请求。

案中的个人信息是根据“人脸识别”获得的是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要求的自身的生物识别技术信息。

...深圳对“大数据杀熟”出手,强调不得滥用人脸识别数据

深圳《数据条例》出台,严打“大数据杀熟”,强化人脸识别数据保护 深圳于7月6日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作为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立法,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针对当前数据领域的热点问题,如“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人脸识别数据滥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和严厉处罚措施。

例如,腾讯、华为等20余家重点APP运营企业签署了《深圳市APP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承诺书》,向社会公开作出不超范围采集信息、不强制索要用户授权、不利用大数据杀熟、不滥用人脸识别数据、不监听个人隐私等承诺。

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遏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除非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国家对电商的潜在危害有系统认知,且已通过立法和监管逐步解决。电商带来的问题确实存在,但国家层面早已展开针对性治理。从2019年《电子商务法》实施到2021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针对假货、大数据杀熟、消费者隐私泄露等核心问题已建立法律框架。

严格处理敏感信息:严格限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如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合法自动化决策: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要合法,杜绝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大型平台特殊义务:大型互联网平台还要注意履行特殊义务,当好个人信息保护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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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d711的头像
    gd711 2025年10月13日

    我是广达号的签约作者“gd711”

  • gd711
    gd711 2025年10月13日

    本文概览:人脸识别“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违法!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8月1日... “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的做法属于违法情形,若信息处理者以此为由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

  • gd711
    用户101303 2025年10月13日

    文章不错《人脸识别滥用诉讼(人脸识别 诉讼)》内容很有帮助